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终1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曾耿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根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曾耿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曾耿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耿盛,男,汉族,住北京市。
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以下简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曾耿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上诉人于2018年6月7日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为其本案一审、二审、执行程序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1.代为提起诉讼或提起上诉;……12.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9年1月25日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收到该《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9年1月30日,上诉人向本院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
另查: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为尽快执行实现债权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0元,由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负担。本院清退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