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执异1562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马昆,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追加人: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路2号院3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张俊平。
被执行人:晋昇融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路2号院3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张俊平。
本院执行马昆与晋昇融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晋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马昆申请追加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马昆称,请求追加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为(2018)京0105执911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理由:被执行人晋昇公司无资产可执行,据晋昇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显示,应缴注册资金未实缴到位,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法申请追加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晋昇公司对我方的债务。
经审查查明,马昆与晋昇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12092号裁决书,裁决:一、晋昇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马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岗位工资二百六十万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的工资及岗位工资二十万元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的补助四千五百元;二、晋昇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马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十八万四千九百四十四元。另该裁决书当中查明:马昆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该公司决定2017年5月31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马昆据此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京0105执9115号立案受理。
审查中,马昆提交晋昇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作为证据,用以证明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并未足额出资。
另查明,据晋昇公司开业登记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公司股东三个,分别为德盈润泰实业有限公司、根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由全体股东分2期于2015年6月17日之前缴足。三股东认缴和缴付情况为:德盈润泰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5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设立时经验资实际缴付10000万元,分期缴付出资额25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数额5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根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据晋昇公司变更登记工商档案材料显示,晋昇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根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州市晋升投资有限公司,延迟三股东缴纳出资时间至2043年6月16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执行卷宗材料、晋昇公司工商档案、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晋昇公司股东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缴资期限尚未届至,马昆以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其所提交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其他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马昆之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此外,申请追加人马昆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持理由,并非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之法定事由,执行中亦不宜审查处理,其相应权利主张可另行依法解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追加人马昆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陈 宇
审 判 员 郑晨星
审 判 员 苏辰园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胡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