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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高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505号之三 申请人:**高,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 第三人:南京程锦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Q1BLU7E,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府前东路9号万达广场F座10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苏0115民初1505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现因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高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