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3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462831837,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蓉。
被执行人: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3982741XY,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周兴兵。
本院在审理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34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郝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