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9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462831837,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蓉。
被执行人: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3982741XY,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周兴兵。
申请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安装费用合计人民币39万元。二、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逾期利息损失(以16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8日止;以4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8日止;以21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安装费用的逾期违约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894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1460元,由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章海涛执行,由邹亚军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安装费390000元,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940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7844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审理中于2021年4月9日保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转为执行中的强制措施,于2022年3月28日对上述账户进行了续冻,冻结期限1年,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6.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周边群众反映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期无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章海涛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