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执2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顾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进,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履行5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3005元。双方当事人就余款达成长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汪 兵
执行员 许 浩
执行员 李兴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施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