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35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462831837,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A4JY2P,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4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重庆**电梯有限公司给付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64800元及利息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损失30000元,合计194800元,分期履行: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64800元及各项损失30000元;如有一期未能按期如数履行,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可就164800元中尚未履行部分及30000元损失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720元,由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64800元及利息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损失30000元,执行费2822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审理中于2022年5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现转为执行中的强制措施,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 2.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实地调查,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4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