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9946号
原告: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楼。
法定代表人:李欣。
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顺白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泉。
原告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因各方和解,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