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与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10912号
原告:***,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1964年10月26日,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常少华,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常显福,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常少华、常显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兴华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工业园服务中心办公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F5UM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玮,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楼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013911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常少华、常显福、***、北京城建兴华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