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萍澜种植场等与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2616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北京萍澜种植场,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田各庄村南50米。注册号10228604092789。
法定代表人:***,场长。
原告:于澜佳(原告***之子,亦系***与北京萍澜种植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系原告于澜佳之父),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楼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01391165。
法定代表人:杨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男,194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密云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
负责人:胡勇,主任。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机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8000107959W。
负责人:胡勇,局长。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民,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749350790J。
法定代表人:薛文政,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敏,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672705638。
法定代表人:高宗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澜佳、北京萍澜种植场与被告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密云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澜佳、北京萍澜种植场于202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澜佳、北京萍澜种植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澜佳、北京萍澜种植场撤诉。
审  判  员   朱成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卓超
书  记  员   周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