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7581号
原告:***,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少华,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常显福,女,1954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城建兴华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镇工业园区服务中心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胜,董事长。
被告: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常少华、常显福、***、北京城建兴华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立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为强
书 记 员 池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