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于澜佳等与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696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于澜佳(系***之子,亦系***之委托诉讼代理人),200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749350790J。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18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楼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013911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 被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4层0410室-0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170453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澜佳与被告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拒绝领取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澜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