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霍普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17江苏特普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安锶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特普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
法定代表人:刘辰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正平,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安锶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广州奥林匹克花园奥园大厦2002之二>
法定代表人:马运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特普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安锶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特普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特普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特普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江苏特普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沙 楠
审 判 员  陈燮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单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