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552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339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

法定代表人:马国柱,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北里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彦邦,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76

法定代理人:黄弟福,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庙城镇政府)、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决显失公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已生效,我宅基地上房屋在我签字后已被拆,我实际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我认为涉案补偿协议已经成立。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拆迁补偿协议》并无拆迁人庙城镇政府的签字盖章,无法认定***与庙城镇政府已达成成立且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审法院认为***的起诉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