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5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3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
法定代表人:马国柱,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北里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彦邦,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76。
法定代理人:黄弟福,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庙城镇政府)、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决显失公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已生效,我宅基地上房屋在我签字后已被拆,我实际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我认为涉案补偿协议已经成立。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拆迁补偿协议》并无拆迁人庙城镇政府的签字盖章,无法认定***与庙城镇政府已达成成立且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审法院认为***的起诉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