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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1等与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1240号
上诉人陶某1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13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原审原告陶某5在一审审理期间死亡,故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由其继承人参与诉讼,一审判决未追加陶某5之继承人参加诉讼,仍将陶某5列为本案当事人且确认其权利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139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陶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巴晶焱 审 判 员 蒋 巍 审 判 员 曹 炜
法官助理 肖 笛 法官助理 田 晔 书 记 员 李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