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5929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秀丽,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199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鹰,男,1966年11月16日,汉族,户籍地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铭,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锥子北里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76576725。
法定代表人王彦邦,董事长。
被告***,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芹,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秀丽、***诉被告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秀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秀丽、***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万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