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泰和里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008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振英。
被执行人***。
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320元,并承担诉讼费1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320元,利息1444.8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49.23元,合计1219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2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