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73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23233299。
法定代表人:向仁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虓,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竺园三街8号院2号楼1层11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751501141。
法定代表人:闫雅婷,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5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957729.51元。
执行中,经本院核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京01破申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对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中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57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57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张海涛
审 判 员  焦海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书
书 记 员  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