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八达岭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2545号
原告: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中街3号。
法定代表人:向仁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亮,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
法定代表人:张兆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杰亮,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振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玉婷
书 记 员 胡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