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牛顿方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603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城子中街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丹东牛顿方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银河大街99号金园大厦12-1-6。
法定代表人:卓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牛顿方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丹东牛顿方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本院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系统。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群
执行员曲顺意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