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镜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镜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石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科环宇(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镜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环宇(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7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镜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红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