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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市政工程修建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820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市政工程修建服务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分公司泵站。
法定代表人段学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市政工程修建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市政工程修建服务公司履行给付欠款60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