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26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郝润菊,女。
本院在执行陕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郝润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润菊应履行案款141800元、案件受理费3136元、执行费2027元,但被执行人**、郝润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润菊银行存款1469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君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谢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