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1民初2015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江苏***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镇合心村。
法定代表人:吴文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太原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坡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军。
原告***与被告江苏***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追加太原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42元,减半收取21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志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星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