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曜鸿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318号 原告:广东曜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璀,广东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成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被告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员工。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4月2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该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因原告逾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曜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