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2民初1136号
原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省凯盛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亚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凯盛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392元,减半收取计3696元,由原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皇真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