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24375号
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
法定代表人:祁春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树斌,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告: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南街**
法定代表人:许传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京群,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原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培娇,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员工。
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在审理本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任喜堂
人民陪审员  何立月
人民陪审员  吴少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雯雯
书 记 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