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4008号
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24号。
法定代表人:祁春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许传玺,院长。
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