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华誉热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6013号 原告:北京中科华誉热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经济开发区二期百花路甲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科华誉热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计划管理部部门副经理,住址同公司地址一致。 被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道长虹西路73幢1层C46号。 法定代表人:祁镔权,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科华誉热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中科华誉热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科华誉热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华誉热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科华誉热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