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750号
原告:北京瑞景新星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45号A1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8912729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君,女,1971年7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宿舍。
被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C4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361615H
法定代表人:祁镔权,总经理。
原告北京瑞景新星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因客观原因北京瑞景新星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瑞景新星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景新星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