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4738号
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C46。
法定代表人:祁镔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本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司务长培训大队。
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司务长培训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