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赣0302执保20号
江西三一筑工建设有限公司、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三一筑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赣0302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1049账户3668451.34元。(冻结期限为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6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