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302民初2427号
原告:江西三一筑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转型产业基地金光大道西侧D-2-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64GF6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萍乡剑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安源商务中心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5KPJUO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第三人: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6幢3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6BR9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三一筑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剑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正在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三一筑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758元,减半收取计8379元,由原告江西三一筑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