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7295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许九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可欣,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艺天,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井冈山华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熙一。
被告:北京华严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六层6077室。
法定代表人:徐熙一。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华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严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0元,由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晓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