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双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严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7295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许九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可欣,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艺天,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井冈山华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熙一。

被告:北京华严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六层6077室。

法定代表人:徐熙一。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华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严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0元,由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晓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