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吴中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2370号
原告:吴中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通园路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6MA1NU02D2F。
经营者:陈尚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22F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77481。
法定代表人:张佩玲。
原告吴中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吴中区****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中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2.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