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嵩艺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389号
原告:上海嵩艺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1998弄3号。
法定代表人:蓝志勇,董事长。
被告: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22F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佩玲。
原告上海嵩艺金属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嵩艺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嵩艺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嵩艺金属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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