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9497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联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7425548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22F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774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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