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9497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联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7425548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22F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774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长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