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12492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负责人:李岩。

被执行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514C7-404-1

法定代表人:朱海涛。

被执行人:朱海涛,男,197410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李桂玉,女,19764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化德县泫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权。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海涛、李桂玉、化德县泫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轮候查封李桂玉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及车位、应由首封法院进行处置,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民鹏
审  判  员   杨 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