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904

申请执行人:北京盈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瑞旗家园29号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514C7-401-1

法定代表人:朱海涛,总经理。

北京盈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盈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违约金人民币195 7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盈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10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3个公司股权,但其中2个被在先冻结,另1个被投资企业已经吊销;名下7个银行账户有余额,提请冻结实际控制9758.97元、3.83元,扣划得款人民币9758.97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和其他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

本院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来法院,但被执行人没有到庭。本院执行依据所列被执行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 该处业主告知: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未在此办公,一直无法联系上该公司,其实际办公地点她们也不清楚。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1223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北京盈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告知法院对被执行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控情况及其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盈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盈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 被执行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人民币195 767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已履行9758.97元,186 008.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有关查询材料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在执行中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盈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查找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鉴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万毅
审  判  员   高 峰
审  判  员   郭 杰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窦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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