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龙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腾龙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2383号 原告:***,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腾龙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苗圃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腾龙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新苑3号楼X门XXX室房屋【房产证编号:京(2020)朝不动产权第XX**】,并交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新苑3号楼X门XXX室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产权人,产权证号:京(2020)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争议房屋系1998年简易楼、平房危房改造项目原址回迁时以72163.56元购买,并于1998年底入住争议房屋。2012年3月16日,被告通过违法手段强行将原告强行赶出争议房屋并将争议房屋占为己有,使用至今。在期间,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腾退房屋并归还给原告均遭到被告拒绝。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不存在妨害原告物权权益的行为,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涉案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新苑3号楼X门XXX室房屋,于2007年经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批准核发京朝建拆许字(2007)第53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实施拆迁,拆迁人为中央电视台。被告作为受托实施拆迁的单位,系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拆迁服务,并非拆迁人,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如果原告认为中央电视台的拆迁行为侵害其权益,应当起诉中央电视台,而非被告。2、因在拆迁期限内原告与拆迁人没有达成一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经中央电视台申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朝房裁字(2008)第227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定原告于裁决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中央电视台拆除。后因原告未履行裁决书的义务,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依法作出(2011)朝执他字第595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予以执行完毕。原告系因强制执行程序被强制搬离涉案房屋,被告不存在任何侵害其权益之行为。综上,原告起诉被告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主张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新苑3号楼X门XXX室房屋为其所有,现为被告占有,要求被告搬离该房屋,排除妨害,并就其主张提交了《不动产权证书》【京20**朝不动产权第XXXX】、《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被告不认可原告的主张,主张该房屋于2007年经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批准核发京朝建拆许字(2007)第53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实施拆迁,拆迁人为中央电视台,因在拆迁期限内原告与拆迁人没有达成一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经中央电视台申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朝房裁字(2008)第227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定原告于裁决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中央电视台拆除。后因原告未履行裁决书的义务,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依法作出(2011)朝执他字第595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原告系因强制执行程序被强制搬离涉案房屋,被告不存在任何侵害其权益的行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作出朝房裁字(2008)第227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已生效,裁定原告将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新苑3号楼X门XXX室房屋腾空交被告拆除,其主张排除妨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