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龙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腾龙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10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龙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苗圃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腾龙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拆迁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3.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拆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是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唯一合法所有权人。***自回迁安置取得涉案房屋后,一直系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2020年6月17日,***向房管部门申请换证,房管部门依法将原《房屋产权证》更换。***所有涉案房屋目前仍然客观存在,并未实施拆除行为。腾龙拆迁公司占有***涉案房屋系违法取得占有。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进行适用法律,系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协议。2.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3.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1年,至今涉案房屋登记在***名下,而且《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4.房屋拆迁的,房屋就消灭,房屋权属证书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本案中,房屋权属仍属于***所有。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本身内容违法,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应当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错误。四、腾龙拆迁公司拆迁***所有的涉案房屋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拆迁行为本身违法。因此,其通过违法的行政裁决达到占有***房屋的目的,仍然属于违法强制占有。五、本案中所涉房屋并无拆迁的可能性。六、本案应当追加“中央电视台”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没有追加,程序错误。 腾龙拆迁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腾龙拆迁公司立即搬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室房屋【房产证编号:×××】,并交付给***。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主张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为其所有,现为腾龙拆迁公司占有,要求腾龙拆迁公司搬离该房屋,排除妨害,并就其主张提交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腾龙拆迁公司不认可***的主张,主张该房屋于2007年经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实施拆迁,拆迁人为中央电视台,因在拆迁期限内***与拆迁人没有达成一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经中央电视台申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朝房裁字×××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定***于裁决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中央电视台拆除。后因***未履行裁决书的义务,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依法作出(2011)朝执他字第595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系因强制执行程序被强制搬离涉案房屋,腾龙拆迁公司不存在任何侵害其权益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作出朝房裁字×××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已生效,裁定***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腾空交腾龙拆迁公司拆除,其主张排除妨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证据二×××小区微更新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及实施方案,上述证据证明2022年3月×××进行外墙装修改造工程的招标,×××从2008年至今依然没有拆迁。证据三照片(2022年11月3日),证明×××外墙装修改造的事实。证据四照片(2020年8月11日),证明×××室内居住的设备设施健全,从2008年拆迁至今仍然完好无损的存在,部分业主居住至今。证据五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至2035年,证明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不在拆迁范围内。证据六情况说明,证据七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上述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产权人至今仍为***。证据八×××的视频,证明拆迁办公室早已撤离,2021年12月31日×××完好无损,没有拆除,2022年11月8日施工,2023年4月7日外墙装修改造完成,2023年4月9日***在北京规划展览馆,北京20年总体规划中,涉案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腾龙拆迁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主张其系涉案房屋产权人,且其提交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作出朝房裁字×××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已生效,裁定***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腾龙拆迁公司拆除,故***主张排除妨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主张涉案行政裁决书、裁定书违法不具有证明效力的上诉意见,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且拆迁行为是否违法非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主张一审未追加中央电视台为本案当事人,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中央电视台非本案必须追加的当事人,一审并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亦不予采信。***其他上诉意见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贵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华 珍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