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四季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与北京市四季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0101行审146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老钱局胡同甲14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清,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响,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市四季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门头新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山。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东城城管局)于20196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四季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电气公司)履行该局于2018927日作出的京东城管罚字[2018]01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010303号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东城城管局于2018927日对四季电气公司作出的010303号处罚决定中认定:经查,四季电气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与东晓市街交叉口国网北京城区供电公司东城区祈年大街10千伏架空线路入地工程施工现场里挖的电缆沟两侧有渣土和裸露地面,长5米,宽2.5米,面积12.5平方米,检查时未采取苫盖和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尚未造成尘土飞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李健全程参与了现场检查并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现场已拍照取证。四季电气公司是一年度内第一次有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已通过行政处理台账证实。经责令,四季电气公司现场已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四季电气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东城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于2018927日决定对四季电气公司处30000元罚款。东城城管局于2018928日向四季电气公司直接送达了010303号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四季电气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因采取其他途径无法有效送达,2019329日东城城管局将京东城管催告字[2019]010001号《催告书》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数字东城网站上予以公告送达。四季电气公司至今未履行010303号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东城城管局作出的010303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四季电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城城管局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京东城管罚字[2018]01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悦迪
审  判  员   杨 莹
审  判  员   曾 玮

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颖
书  记  员   徐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