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9民初4091

原告: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南穆家峪村穆九路98号。

负责人:姚怀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B1-0380室。

法定代表人:堵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振,男,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通,男,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

原告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雨龙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7日立案。

雨龙北京分公司诉称,雨龙北京分公司变更名称前为江苏金华夏电气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北京分公司)。20131210日,华夏北京分公司与华北公司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华北公司向华夏北京分公司购买92台低压柜,合同总金额为758万元。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图纸调整,对部分低压柜配置进行了变更,在华北公司支付完原合同金额758万元后,华夏北京分公司于2014515日发联系单,确认变更后的配置明细及价格,并于2014518日又向华北公司出具联系单,确认变更的配置,华北公司进行了确认。201592日,华夏北京分公司名称变更为雨龙北京分公司。因华北公司只支付了758万元,对于变更配置部分相应的差价 499 894元未给付,故雨龙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华北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99 8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华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动告知本院得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6923日受理申请人镇江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管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岭
审  判  员   何露婷
人 民 陪 审 员   李亚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艾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