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兴隆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01号
原告:北京兴隆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小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飒,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堵玮。
原告北京兴隆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兴隆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兴隆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崔立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