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68340号
原告: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堵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鹏,男,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北京信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崇礼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坤,男,中***(***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电力公司)与被告中***(***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国荣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北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鹏、张智勇,被告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坤、严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北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2063502元;2.判令中***公司支付违约金675281元;3.判令中***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华北电力公司、中***公司与***先行电力设计公司(以下简称先行电力公司)就***崇礼区太子城冰雪小镇文化南街及会展酒店项目中电力咨询及外电源设计项目的咨询服务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中***公司委托华北电力公司和先行电力公司依约为***崇礼区太子城冰雪小镇文化南街及会展酒店项目中电力咨询及外电源设计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内容主要供电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具体包括:项目区域外电源站点,供电方式进行调查及经济对比分析;项目用电负荷预测计算;项目内开闭站、配电室(箱变)数量、容量,等等。完成合同全部内容的暂估服务费为1946700元,增值税为116802元,合同总额为2063502元。先行电力公司委托华北电力公司向中***公司收款,合同签订后中***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50%,咨询工程完成经双方确认最终价格后,中***公司支付至该费用的100%。华北电力公司和先行电力公司应提交的服务承包包括设计图纸5份、外电源部分设计概算2份。在先行电力公司和华北电力公司未有违约行为并已具备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中***公司未按时付款,每延误一日应支付逾期未付费用的0.5%作为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华北电力公司依约积极与中***公司沟通并努力工作,于2019年6月14日完成合同义务,同时按照中***公司的要求于2019年6月14日向其开具金额1031751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但华北电力公司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华北电力公司多次催款,中***公司均以未结算为由拒付。
被告中***公司辩称:不同意华北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华北电力公司未依约完成工作内容,亦未向中***公司提交正式成果文件,在双方未能对华北电力公司实际完成工作量完成核算的情况下,华北电力公司无权要求中***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咨询服务和设计服务。针对咨询服务,华北电力公司应负责设计院、供电公司的协调工作,负责根据咨询成果及项目区域外电源站点,对供电方式进行调查及经济对比分析,并协调供电公司出具外电源供电方案。现根据华北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中***公司要求的供电方案的用电量需求超过10万kVA,但华北电力公司实际上仅取得供电公司3万kVA的供电过渡方案。针对设计服务,华北电力公司未向中***公司提交任何正式成果文件,亦未在项目中使用。因华北电力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和设计服务内容且后来中止履行合同,中***公司不得不委聘其他单位提供服务,最终取得供电公司6万kVA的供电方案批复并完成了设计工作。第二,因华北电力公司未能依约完成工作内容,双方对结算存在争议,故中***公司暂未付款,华北电力公司无权主张欠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应予酌减。同时合同对律师费负担并无约定,华北电力公司无权要求中***公司负担律师费。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中***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华北电力公司、受托方(丙方)先行电力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崇礼区太子城冰雪小镇文化南街及会展酒店项目。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及丙方按照合同约定为其***崇礼区太子城冰雪小镇文化南街及会展酒店项目中电力咨询及外电源设计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乙方和丙方亦同意作为甲方的咨询顾问按照本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内容。咨询服务为供电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域外电源站点,供电方式进行调查及经济对比分析;项目用电负荷预测计算;项目内开闭站、配电室(箱变)数量、容量;市政道路内的电力管线布置方案;提供外电源整体供电方案;电力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等。项目外电源设计部分为外电源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本合同全部内容所需的暂估服务费为1946700元,增值税为116802元,合同额总计2063502元,其中咨询费用993402元,设计费用1070100元。项目咨询部分中区域规划供电工程投资估算14550万元,此金额为暂估价,计算最终咨询费用以咨询成果中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为基价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具体见附件1。设计部分中外电源部分投资估算2550万元,此金额为暂估价,最终计费额以实际设计概算金额为基数调整,计算公式具体见附件1。丙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收款,甲方根据丙方委托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完成相应款项的,视为甲方对丙方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丙方无权向甲方继续追索。甲方应按照下述方式分期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但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合同金额的50%;经双方确认调整咨询设计费基数确认最终价格后,甲方支付咨询费用至该费用的100%;经双方确认调整设计费基数确认最终价格后,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用至该费用的100%。除合同签订后即可支付的首笔款外,其余每期款项均于乙丙双方完成该阶段工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前述相关费用。乙丙双方向甲方提交相关服务成果包括设计图纸5份和外电源部分设计概算2份,提交日期为随着项目进度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交,乙方、丙方向甲方提交的各阶段的汇报成果均需按甲方意见修改直至甲方书面批准合格,且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的服务费总额并不因该等修改而增加。乙方、丙方应成立专门的项目组负责全程操作本项目。甲方权责包括:确定合作的基本性质及目的并提出具体要求;根据乙方、丙方咨询服务工作的需要向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便利,协助乙方顺利开展咨询工作;每阶段提交甲方的工作成果应经甲方指定人员黄永勤的书面确认等。乙方、丙方权责包括:乙方负责组织实施整个项目能咨询及设计工作,负责设计院、供电公司的协调工作,负责根据咨询成果及项目区域外电源站点对供电方式进行调查及经济对比分析,并协调供电公司出具外电源供电方案;丙方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咨询工作并出具咨询成果,负责根据外电源供电方案出具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概算,并根据供电公司要求办理相关审图手续;乙方、丙方在每个阶段得到甲方对工作成果的书面认可并正式提交甲方之后视为此阶段工作完成,在此前提下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在乙方、丙方未有违约行为并已具备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每延误一日,甲方支付该阶段逾期未付服务费用的0.5%作为违约金。如非因乙方、丙方原因,但甲方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并得到乙方、丙方理解的,甲方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丙双方书面确认,可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甲方根据乙丙双方已圆满完成并经三方书面认可的工作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已向乙丙双方支付的相关费用,乙丙双方可不予退回,但应继续工作直至工作量等同于甲方已付费用。如因乙方、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乙丙双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乙丙双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向甲方偿还丙支付下列费用,如因合同解除,致使前期甲方已支付服务费用的工作成果无法继续使用或实施的,乙丙双方应退还甲方该部分服务费用并按服务费用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联络人、联络地址、联络电话和联络邮箱。
2019年4月23日,华北电力公司以邮件方式向中***公司发送《崇礼中***项目咨询方案推进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中***公司、华北电力公司和先行电力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就项目供电方案咨询进行了详细讨论,中***公司明确2019年9月30日前需要完成32800kVA报装装机容量需求,2020年9月30日前需要完成67030kVA(常用电)+89400kVA(电锅炉)报装装机容量需求,远期规划电量需求为97000kVA(常用电+172000kVA(电锅炉)报装装机容量需求,先行电力公司负责根据上述容量即时间节点要求进行外部电网供电方案(包括电供暖和常规负荷)的编制。
2019年4月24日,华北电力公司以邮件方式向中***公司发送《***崇礼太子城冰雪小镇项目咨询及外电源设计工作计划》。中***公司于次日回复该邮件,就计划提出了修改意见。
2019年5月5日,华北电力公司以邮件方式向中***公司发送先行电力公司编制的《中***供电方案整体思路提纲》。中***公司于当日回复该邮件,就提纲提出了修改意见。
2019年5月8日,华北电力公司以邮件方式向中***公司发送《中***供电方案供电答复》,载明了与供电公司讨论的情况。
2019年5月9日、5月10日,华北电力公司分别以邮件方式向中***公司再次发送《中***供电方案整体思路提纲》和增补后的《中***供电方案供电答复》,同时华北电力公司指出已于5月7日与供电公司进行了沟通。
2019年5月22日,国网冀北xx公司出具《国网冀北xx公司关于中***(***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供电过渡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过渡方案批复》),载明同意中***公司开发建设的太子城冰雪小镇温床商街及会展酒店项目申请新装用电容量32800kVA(其中电锅炉用电19800kVA)。
2019年5月29日,华北电力公司以邮件方式向中***公司提供了施工报装计划表及可行性分析要求,中***公司以邮件方式明确项目总电量需求超过10万kVA。
2019年5月,***国泰xx有限公司受先行电力公司的委托出具《中***10kV外电源接引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地址勘察报告》)。
2019年6月,先行电力公司出具《中赫置地太子城冰雪小镇新建110kV变电站站址及进出线说明》(以下简称《站址及进出线说明》)。
2019年6月10日,中***公司以邮件方式要求华北电力公司开具金额为103175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华北电力公司于同月6月14日开具发票,后交付将发票交付给中***公司。
2019年6月19日,华北电力公司以邮件方式邀请中***公司参加6月21日与***供电局相关领导的会议。
2019年7月31日,先行电力公司与国网冀北xx公司等部门召开了项目设计评审会。诉讼中,中***公司称未参与此次会议。
2019年10月9日,华北电力公司以邮件方式向中***公司明确了截止2019年9月27日,华北电力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内容包括:根据中***公司提出的32800kVA容量施用电需求完成了咨询评估工作;根据咨询评估结果协调供电公司为中***公司出具了供电过渡方案;根据供电过渡方案完成了32800kVA容量的四路外电源的设计工作并完成了审图工作;根据四路外电源的设计图纸,完成了一部分施工任务,工程量需要时间核定;根据中***公司提供的项目资料完成了文创、会展两个地块9个配件室的深化设计;组织协调由供电公司及奥组委相关人员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完成了9个配电室深化设计图纸的审图工作。
2020年4月8日,华北电力公司以邮件方式向中***公司发出《催款函》,指出华北电力公司已开具金额1031751元的增值税发票,但中***公司未付款。
2020年7月8日,华北电力公司向中***公司发出《律师函》,催要涉案《咨询服务合同》项下款项2063502元以及其他合同项下款项,款项金额合计为10380462.48元。
诉讼中,华北电力公司为证明其已经履行《咨询服务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向本院提交了先行电力公司出具的《中***10kV外电源接引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配电部分图纸》(以下简称《图纸》)和《中***10kV外电源接引工程概算书》(以下简称《概算书》,其中《图纸》设计说明载明的工程概况能够与《过渡方案批复》相对应,《概算书》载明有效期至2020年4月。中***公司称未收到过《过渡方案批复》《地址勘察报告》《站址及进出线说明》《图纸》和《概算书》,华北电力公司称已向中***公司交付《过渡方案批复》《地址勘察报告》和《站址及进出线说明》,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同时华北电力公司称因中***公司未依约付款其在诉讼前未向中***公司交付《图纸》和《概算书》。中***公司另提交证据证实其已于2021年7月签订书面协议,委托案外人河北聚能xx公司进行***崇礼太子城冰雪小镇电力配套文创、会展、国宾地块电源线施工图设计,并于2021年8月取得国网冀北xx公司出具的《国网冀北xx公司关于中***(***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供电方案的批复》。
另查,2020年7月,华北电力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信靠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就《咨询服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电力设计合同(合计1033万元)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张智勇作为一审、二审、执行代理人;甲方向乙方交纳代理费50万元,签合同时支付10万元。华北电力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北京信靠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华北电力公司与中***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从合同履行来看,《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华北电力公司和中***公司以《崇礼中***项目咨询方案推进会议纪要》的形式对项目电量需求进行了前期、中期和远期规划。在此之后,华北电力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先后向中***公司发送了《***崇礼太子城冰雪小镇项目咨询及外电源设计工作计划》《中***供电方案整体思路提纲》和《中***供电方案供电答复》等,并取得了《过渡方案批复》。2019年10月9日,华北电力公司以邮件方式明确了截止2019年9月27日所进行的工作,但自2019年9月27日之后,双方未就项目进行过沟通。中***公司后委托第三方进行咨询和设计,以其事实行为意欲解除《咨询服务合同》。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如非因华北电力公司、先行电力公司原因,但中***公司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并得到华北电力公司、先行电力公司双方理解的,华北电力公司提前7日书面通知并经华北电力公司、先行电力公司书面确认,可解除合同;中***公司根据华北电力公司、先行电力公司双方已圆满完成并经三方书面认可的工作支付服务费用,中***公司已向华北电力公司、先行电力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华北电力公司、先行电力公司双方可不予退回,但应继续工作直至工作量等同于中***公司已付费用。现华北电力公司、先行电力公司在中***公司未依约支付50%款项的情况下,即已按照中***公司的要求从事了部分咨询和设计工作,无证据表明华北电力公司、先行电力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或不当行为,中***公司未经通知即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但是,考虑到案涉《咨询服务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配合,2019年10月份之后,双方就未再实际履行《咨询服务合同》,且中***公司已经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咨询和设计工作。如果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在无中***公司配合的情况下华北电力公司无法进行咨询和设计工作;对于已经通过第三方完成了咨询和设计工作的中***公司而言亦无合同履行的必要,双方合同事实上已经陷于无法继续履行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方面,华北电力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咨询和设计义务。从华北电力公司提交的《图纸》看,该《图纸》能够与《过渡方案批复》相互对应,应为容量32800kVA的图纸,即华北电力公司已经履行了前期的咨询和供电方案设计工作。另一方面,中***公司未依约支付50%款项,违约在先。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酌定中***公司向华北电力公司支付咨询设计费用1031751元。华北电力公司称已经完成了《咨询服务合同》项下全部咨询和设计工作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中***公司未收到《图纸》和《概算书》等前期工作成果系因其未依约付款在先,中***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付款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公司未向华北电力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给华北电力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华北电力公司要求中***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华北电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华北电力公司要求中***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031751元;
二、被告中***(***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952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10元,由原告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39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68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国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泓
书 记 员 李松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