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8民初323号
原告雄县恒龙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雄县龙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机电智造小镇南区东1。
法定代表人杨近民,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雄县恒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雄县恒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恒龙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雄县恒龙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会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