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45号
申请人: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机电智造小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92642532W。
法定代表人:杨近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69922XT。
法定代表人:赵维剑,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民初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威海环翠支行1614××××4559账户存款58万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45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