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恢3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工业园区机电制造小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92642532W。
法定代表人:杨近民。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2018)鲁1723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24日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哈弗牌轿车一辆、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因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向土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位于兰州新区奥特莱斯国际商业广场2号楼2-2-447号、2-2-248号商铺两处,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一拍流拍,后经二拍,竞买人杜海云于2020年11月6日以457184元买得,已扣交执行费6650元,剩余450534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鲁1723执恢39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1月23号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368466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8)鲁1723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368466元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传才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