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95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机电智造小镇南区东1。

法定代表人:杨近民。

***与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友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