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95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机电智造小镇南区东1。
法定代表人:杨近民。
***与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友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