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民初984号
原告:成武县启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伯乐大街东段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8925758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机电智造小镇南区东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9264253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武县启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成武县启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武县启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武县启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74元,由原告成武县启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